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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離婚,稅事想好沒?——夫妻離婚時,有哪些可行的節稅方法?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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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照明
有人說,夫妻是冤仇人;也有人說,夫妻是相欠債。不管夫妻是冤仇人或是相欠債,在離婚率日益升高的現代人而言,好聚好散、好合好離,似乎是多數人的共識。所以當夫妻情斷緣絕,萌生離婚的念頭時,除了要考量如何爭財產、爭子女外,如何處理夫妻財產,怎樣移轉財產,使稅負降到最低,減輕稅捐負擔,達到好聚好散的效果,也逐漸成為離婚夫妻重視的課題。 由於現行夫妻財產制無論是約定的共同財產制,或是依法指定的分別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都承認夫妻各自擁有財產的權利。擁有各自財產的具體表現,就是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所以夫妻財產的取得與轉移,乃成為夫妻離婚時可用來節稅的重要主題。茲就以此為中心,提供幾個有效節稅的方法供參考: 一、在協議離婚時,若名下財產(動產)較多一方同意將其部分財產轉移給他方時,應該注意把握時效,在離婚登記前辦理交付轉移,才能在還有夫妻名份時,適用夫妻間財產贈與免稅的優惠。 二、在夫妻協議一方要給與他方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時,如果在未辦理離婚登記,還有夫妻名份時讓與、轉移,即可不必負擔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僅需負擔過戶時的契稅。 三、若有贍養費、生活費、教育費等的給付,可在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前給付,享受夫妻贈與免稅的好處;若在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後才給付,則須依法繳納贈與稅。 四、夫妻離婚時,若夫妻雙方名下財產差距過大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得依民法規定,利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均分他方的另一半財產(民法第一○三○條之一),以減少納稅額。 五、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不動產,土地增值稅是緩繳而非免繳,日後要出售時,須按該等不動產原始取得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若是老房屋,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必然為數可觀。所以與其爭取老舊不動產,不如爭取新近過戶的不動產。又爭取不動產,不如爭取動產或現金。 六、夫妻離婚後,離婚當年度的所得,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第二年起,就可能各自分開申報,當事人自可選擇有利的方式辦理。 七、離婚後,即使子女是由離婚配偶取得監護權,但支付給子女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等,只要是事實,並在事先與離婚配偶協議好不發生重複列報,仍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扶養子女。 財產的分配移轉與子女的教養監護,是離婚夫妻不能不考量的問題;而分配、移轉財產所面臨的課稅問題,也因現實的需要,越來越受到民眾的關心。其實這個問題雖然麻煩,但解決並不困難,只要注意處理的時間,能夠在離婚前處理的,不要拖延到離婚後處理;能夠由夫妻共同解決的,不要等到變成前妻前夫時再來解決,這正是有情有義、講求好聚好散的夫妻所應具有的守則與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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