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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查獲低報勞、健保費之處罰方式為何?
2016/09/29
作者: 林隆昌
據報載,我國勞工主管機關宣示要對企業全面展開查核低報勞保費。
一般企業低報勞保費會有兩套帳,一套內帳,一套外帳。基於帳載薪資一定要與投保薪資一致的要求,勞保投保薪資部分,其資金會由外帳支付,至於低報之薪資部分,會由內帳支付。
低報勞保費涉及的問題不只勞保費一項,低報勞保費的同時,企業必然也低報健保費及少提勞工退休金;更甚者,連企業工資與非工資的區分都可能扭曲。
從低報勞保、健保費引發的查核可能包括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企業主的內帳所得及勞工所得漏報、帳載錯誤、扣繳錯誤及漏開發票等等,以下分別說明其處罰方式。

一、企業主營利所得及員工薪資所得漏報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短扣繳所得

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1.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2.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3.扣繳義務人逾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三、帳載錯誤

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四、勞保低報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10條第3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修正生效前,依第17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五、健保低報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1.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2.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將其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六、勞工退休金少提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雇主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或第20條第2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雇主欠繳之退休金,經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雇主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雇主違反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日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生效。

七、漏開發票

從企業主的內帳查低報勞、健保費的同時,也會發現內帳資金來源之一是銷售未開發票以致資金不能入帳而存在企業主內帳戶頭者。漏開發票的處罰如下: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本文摘自《企業營運節稅帳本》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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