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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節稅九計
2008/10/29
企業經營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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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現行營業稅的課徵方式,是在加值型體系第四章第一節營業人以銷項稅額減可扣抵之進項稅額來決定應納稅額,而非加值型體系第四章第二節仍以銷售總額乘以稅率計算稅負。 而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又稱為「總額型」或「毛額型」營業稅。由於計算稅額的方法簡單,且每二個月就必須申報一次,因此,營業人常以申報營業稅為例行公事而忽略了節稅規劃。 一、放棄免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經營免稅項目,銷項免稅,進項不能退抵。而通常營業人之銷項會大於進項,因此,有免稅規定可適用時,應優先適用免稅規定,以節省稅負;但在特殊情形,營業稅法規定免稅營業人得申請放棄免稅,以節省應納營業稅。 例如營業人在建廠期間或購置大量機器設備時,通常進項稅額會大於放棄免稅時之銷項稅額,此時宜考慮放棄免稅,以使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部分能退抵。然而,考慮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時,應預計三年內的進項稅額總額是否大於銷項稅額的總額,因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核准後三年內不能變更,若三年內銷項稅額總和大於進項稅額時,放棄適用免稅即為不利。 二、進項稅額扣抵限期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營業人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營業人如仍有逾五年尚未提出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應於93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3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 三、總分支機構合併繳稅 目前營業人若同時設有總、分支機構者,依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可以採總、分支機構分別向各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報繳。基於營業人納稅資金成本的考量,宜採用合併報繳較為有利。因為依目前營業稅稽徵實務作業方式,總、分支機構分別報繳時,各總、分支機構若分別有應納及溢付營業稅額者,並不能互抵以淨額納稅,以致會有某分支機構有應退稅時,另一分支機構還在繳稅的情形,倘若以合併方式報繳,即可減少在營業稅上積壓資金。 四、有稅可退當即申請退稅 營業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時,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1.因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另外,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所謂情形特殊,例如營業人在開辦期間之進項稅額,在核准營業登記後即可申請退還。申請退稅,主要立基於繳稅資金成本的節省,因此,倘若開辦期間甚長,特別是在製造業首次設立工廠登記時,其籌備建廠期間大量的進項稅額因營業人未取得工廠登記證,無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也就無法辦理退稅,營業人可先考慮以不包括製造業的營業項目完成營業登記,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即可辦理建廠期間的營業稅退稅。 五、避免處罰 避免處罰是節稅的第一步。營業稅的處罰項目包括未辦登記、未依規定取得或開立統一發票、滯報、怠報、滯納及漏稅等等。營業人避免處罰除了事先的防範,注意營業稅各項憑證、申報、繳納的規定並嚴加遵守外,若事後發現有違規事項,宜自動補報補繳,以適用減免處罰的規定。 六、申請直接扣抵法 對於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的方式,向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兩種。直接扣抵法與比例扣抵法所計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相同,但兩種方法在計算兼營營業人進項不得扣抵稅額時,供免稅銷售及應稅銷售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以直接扣抵法列算者,通常會小於以比例扣抵法所計算之金額,如此,以相同的不得扣抵比例乘算,直接扣抵法計算出之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較小,申請使用直接扣抵法,營業人將獲得較大節稅利益。惟申請使用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必須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逃漏稅,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且申請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七、分散股利收入 自從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97號發布以後,股利收入成為營業人的免稅收入之認定已難再更改,如此,許多原本非屬兼營營業人的營利事業,會因為取得轉投資股利收入而成為兼營營業人,必須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使原本可以退抵之進項稅額變成不能退抵。實務上計算兼營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時,若不得扣抵比例小於1%,將可略去不計算。因此,營業人之轉投資若能分散在不同公司持股,將會降低原本集中持股所產生的大量股利收入,而降低所計算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進而減少應納營業稅。 進行此種規劃時,應同時考慮減少繳納的營業稅與因移轉持股而增加的證券交易稅負,若證券交易稅大於減少的營業稅,此種規劃並無實質利益。 八、非專屬業務選擇適用加值體系 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投資等業原屬營業稅總額體系營業人,其銷售總額均應依規定之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其進項稅額並不能退抵。但是銀行業、保險業等可能會兼營非專屬其本業的營業項目,例如倉庫、保管箱、不動產等,這些營業項目原屬加值體系,其銷項應課徵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退抵,所以營業稅法規定兼營此等營業項目的保險、銀行業,可選擇將這些營業項目採用加值體系的方式計算營業稅額。因此,銀行、保險業若有兼營加值體系營業項目而不選擇以加值體系的方式計算稅額,其原本可退抵的進項稅額將變成不可退抵而多納營業稅。 九、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可扣抵 小規模營業人之稅額計算,除自動申請按加值體系營業人之方式課稅以外,係按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但基於納稅公平的考量及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當期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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