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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疊桌塌陷傷人,責任誰來負?
20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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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楊冀華
案例 和風家具有限公司年初推出一款新造型折疊桌,該產品強調名家設計、樣式新穎,且不使用時可隨時折疊藏納,不占空間,適合都市新貴云云。巧兒年過三十,抱定獨身主義,迄今小姑獨處,在台北市中心買了一間小套房,生活倒也愜意自在。某日,巧兒在文昌街閒逛,看見大業家具行陳列銷售由和風家具有限公司製造生產的前開折疊桌十分高雅、實用,乃向大業家具行陳老闆購買一張回家使用。詎該折疊桌設計不良,放置重物時容易自動收合,某日巧兒下班回家煮火鍋,並以該折疊桌當成餐桌使用,吃到一半,忽然轟的一聲巨響,折疊桌整個塌陷下來,不僅將熱湯濺灑在身上,造成燙傷,手指亦遭折疊桌夾斷。試問巧兒該向零售商、製造商或輸入業者求償? 解析 我們活在世上,每天都需要消費,消費是一件大事。由於社會分工日細,除了少數手工業、製造業或是攤販,消費者可以直接從商品製造人處取得商品外,其他大部分的商品,幾乎都必須藉由盤商或零售商才能取得。一旦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產生損害問題,該找誰負責呢? 商品瑕疵釀成意外,可分別向零售商、製造商或輸入業者求償 零售商與一般消費者之間就商品交易具有契約關係,自難卸免其契約責任。例如案例中的大業家具行將有瑕疵的折疊桌出售於巧兒,非但價值減損,同時也造成了超過履行利益的損害。巧兒買來有瑕疵的折疊桌,反而發生全身燙傷、手指夾斷的意外損害,大業家具行所應提出者為「加害給付」。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同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案例所示情形,大業家具行之加害給付,侵害巧兒之人格權(身體、健康),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本於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此外,肇事折疊桌既由和風家具有限公司所生產,而在通常使用中發生消費者之損害,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和風公司應負商品製造人之賠償責任。商品製造人欲免除其責任,須證明對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例如商品如有危險性,商品製造人有附加說明之義務,應說明而未為說明,即為防止損害之發生未盡相當之注意。至於商品經過品質管制或已送政府機關檢驗合格,則不能謂當然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義務。 另外,如果消費者酷嗜外國製商品也無庸擔心,雖然商品自國外輸入者,每因轉賣、運銷等因素致難以追查商品製造人,依據民法第191條之1第4項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故消費者亦得向「輸入業者」(包括在外國輸出商品至我國之出口商及國內之進口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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