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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民事官司看這裡!
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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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然
民事訴狀撰寫應注意之事項(註一) 一、認清訴訟的法律關係 選擇最有利於己的權利,而以法律用語表達於訴狀上。這一項表達,通常是擬寫於民事訴狀中的「訴之聲明」(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 二、善擬事理序列 法院對每一案件都是以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來判斷有理由與無理由,因此,妥當擬定案情原委、經過及現在結果,讓法院能輕易地認識案情,是使法院判斷事實最好的辦法,也是勝訴的關鍵,這是一種經驗、技巧的累積。 三、重點明示 我國各級法院法官們的承審案件負擔均極為沉重,簡單明瞭的書狀,是最好的陳述方法,但如無法「簡單」,即應「明瞭」。因此,可以簡短的提示要點文字首列於每段理由陳述之前,讓法官一目瞭然,如認有必要,再讀閱全段內容。至於內容中所要表達的重點,可以劃線方式強調,以引起法官之注意,都是節省法官的時間、精力,使他認清事實的好方法。 四、精確載明事實之內容 例如訴狀中陳述的金額數字、其計算方式、門牌號碼、地號、支票號碼、日期……等等應具體表明的內容,應力求精確,切不可隨便;否則,徒延滯訴訟時間,浪費大家的精力,也會給法院帶來困擾,如此多方不討好的事情,務必避免。因此,每份書狀均應審校詳實後再行提呈。 五、文字順暢、勿艱澀,辭理詳實莫猶疑 文字是供人閱讀,使知言者之情,故文字應以打字最為易讀,人工書寫除非簡短,否則切應避免。另文字流暢,使人閱之理順、舒服,更能引發法官字字續讀不斷的念頭,是說服法官相信本造事理的利器。 六、善盡舉證責任 法諺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官司之失敗,往往在於未善盡舉證責任。故「一言一佐證,無證莫言」,是打贏民事官司的重要原則。「善盡舉證」,除拿出證據外,還要對現有證據充分論理,對無法舉出切實的證據部分,則運用相關之旁證,以經驗法則,類推演繹論理。而律師之可貴,即在於此,蓋其受嚴格之邏輯訓練而善於演繹推理。 七、各項程序之切實遵守 民事訴訟之程序,其重要者不外乎: 1.救濟期間,例如: (1)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應將上訴狀送至原審法院。當然,送達時間還要加算在途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2)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應將抗告狀送至原裁定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87條)。 (3)支付命令異議期間:即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如對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有意見,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異議後將使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4)提起再審期間:即對確定之民事判決如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之再審事由者,得提起再審之訴;而再審之訴,即應自判決確定時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2.管轄法院之選定:法院之管轄,除以「以原就被」之原則外,尚有諸多特別管轄、專屬管轄及合意管轄的規定。打官司如選錯管轄法院,管轄錯誤的法院會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將案件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民事訴訟管轄相關之規定,可參見第陸篇之《民事訴訟須知》。 3.訴訟前之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及第404條之規定,應於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則應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當然,其他如民事訴訟法第577條的離婚之訴、夫妻同居之訴,及同法第587條終止收養關係之訴,均應於起訴前,先經法院之調解。 4.訴訟費用之按規定繳納:訴訟費用,固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實務上,均由起訴之原告或上訴之上訴人先行墊付。民事訴訟之收費,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徵收。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會先限期命補正,如仍未按期補繳者,則依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撰寫民事訴狀之技巧(註二) 一、撰狀之準備 撰狀是一門相當專門的學問,遇有需要而又必須親自撰擬時,究竟應做哪些準備呢?茲分述如下: 1.備妥一本六法全書:撰擬書狀牽涉當事人的主張或聲請提出的條件、管轄法院……等,這些事項往往規定於法令之中,當事人如未能事先查索相關法令的規定,必然容易造成錯誤,損及自己之權益。 2.查閱判解叢書:抽象的法條在具體適用時,常會產生見解的不同,故除了知悉法條外,尚須了解該法條具體適用的情形,可參考者,如:大法官會議解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及刑庭總會決議、法律問題座談會座談意見、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等。 既要參考這些資料,即須查閱相關判解叢書,例如:「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等書。目前司法院已提供一套非常實用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為:http://jirs.judicial.gov.tw/。另可參考法律119求助網http://www.law119.com.tw。 3.分析案件事實:撰狀必須明瞭案件事實,將該案件徹底地分析,明瞭事實及證據主張方法,如此才能掌握案件的有利發展,切勿含混,俾免不利並造成法院處理上的困擾。 4.研究法律關係:撰狀除應先明瞭案件的事實及主張證據的方法外,還須研究其法律關係。 二、書狀之遞送 對於以書面撰寫之訴狀,當事人應當如何遞送?其方法可分為三種:灱郵寄遞送;牞送法院收發室;犴當庭呈遞。此三種方法可視不同情形加以運用: 1.郵寄遞送:不問是民事或刑事訴狀,均可以郵寄遞送。寄送時外加信封,信封上應寫明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民事執行處等,如有案號時,應將案號附記於信封之上,便於處理。 2.送法院收發室:各法院於門口均有「收發室」,且有「民事庭」、「簡易庭」……之分,如係民事起訴狀、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調解聲請狀等,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窗口遞送;如係小額訴訟或簡易訴訟,則送至「簡易庭」。 3.當庭呈遞:有些訴狀係於案件已繫屬於法院後遞送,此種補充的訴狀可以利用開庭時當庭呈遞,以省卻麻煩。 在此尚須附帶一提的是,乃關於遞送之訴狀應注意其應送之單位,切勿發生錯誤。例如民事上訴狀的投遞,地方法院民事庭所作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可以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而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參見同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以「民事上訴狀」表明:灱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牞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的陳述;犴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的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的聲明;犵上述理由。而該民事上訴狀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參見同法第441條),即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收發室遞送。例如:原告甲向被告乙請求給付貨款新台幣100萬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原告甲敗訴,原告甲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該上訴狀應提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轉呈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三、卷宗之整理 處理訴狀,還須注意卷宗的整理。由於一個案件從開始到終結,所需處理之訴狀及法院之裁判書或通知書甚多,有時訴狀投遞時尚有「收狀條」,均應有條不紊地加以處理,最好的方法就是整理成一「卷宗」。 目前法律事務所處理當事人的文件,也均是裝訂成一卷宗,按照該書狀或裁判書類之時間順序加以整理,如有收狀條或收據時,則將之與該類書狀集中一起,便於查索。又如有相關證據,例如文書,亦將之折疊妥當後,置於「證物袋」內,或一併裝訂於卷宗內。 有些當事人不知整理訴訟資料,一遇到訴訟出庭時,在庭上手忙腳亂地查閱資料,致稽延訴訟程序的進行。如能將卷宗有條不紊地整理,有助於當事人了解案件進行的情況及資料的查閱。 註一: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編著:債編官司運籌要覽,頁9∼14,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2月版。 註二:李永然律師著:訴訟書狀範例,頁21,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6月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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