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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生病了,如何請求勞保給付?
2007/10/26
作者: 鄭正一
生病了,如何請求勞保給付?
文∵鄭正一
醫療給付係針對職業災害而言,非屬現金給付(勞保條例第49條)。
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職業傷病需就醫治療。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原加保期間遭遇之職業傷病需住院治療。
三、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病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該職業傷病需就醫治療。
給付標準
一、免繳交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請領手續及表格
一、勞保局依投保單位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情況、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於每年年底寄達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投保單位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敷使用時,得填具「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申請補發。
二、當被保險人發生職災傷病時,應向投保單位拿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至健保醫療院所申請診療。但投保單位應先審查發生之職業傷病是否符合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或經醫師診斷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表列之疾病或增列之勞工保險職業病而需就醫時,始得填發。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得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不須經由投保單位發給)。
四、使用方式
灱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健保IC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勞保條例細則第67條)。
牞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1.門診單1份2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健保醫療院所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
2.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健保醫療院所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單。
犴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1.住院申請書1份2聯,每次住院使用1份。
2.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住院申請書住院,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住院診療者,則仍得使用。
注意事項
一、欠費處理
灱投保單位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保局依勞保條例第17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自暫行拒絕給付之日起,不得填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牞職業工會及漁會被保險人個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勞保局依勞保條例第17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在欠費未繳清前,其所屬職業工會及漁會不得填發該被保險人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二、投保單位未發給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其所屬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發給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者,得逕向勞保局或各辦事處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勞保條例第42條之1)。
三、就醫時未能提出職業傷病醫療書單
灱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急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具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健保醫療院所應先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單據,被保險人於就醫之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補送證件者,健保醫療院所應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勞保條例細則第68條)。
牞核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之手續:因不可歸責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7日內補送證件至就診之健保醫療院所者,或因緊急職業傷病至非健保醫療院所就診者,或於勞保條例施行區域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2年內),填具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並檢附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及健保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及診斷書等,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逾期不予核退(勞保條例細則第69、75條)。
(本文摘自「勞保實務教戰100%」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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