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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到,教您節稅小技巧
200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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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羅美棋
一、夫妻之薪資所得分別計稅,合併申報,並以薪資所得較少者為納稅義務人 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夫妻應合併申報(不可分別申報),但可以選擇分別計稅合併申報或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就實務言,如夫妻之一方或雙方有薪資所得者,採分別計稅合併申報,並以薪資所得較少者為納稅義務人,計算結果其應納稅款最少。 二、結婚或離婚年度擇選有利申報方式 結婚或離婚年度,可以採合併申報,也可採各自單獨申報,究竟何者較為有利,則應視配偶是否有所得及利息所得金額若干而定。如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沒有所得,或所得甚少(不及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之總計),選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可增報1人之免稅額及有配偶與單身之標準扣除額之差額,對納稅義務人較為有利,對其配偶也不影響。反過來說,如夫妻各有所得,尤其是利息所得較高,採分別申報較為有利,因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萬元是以1申報戶為計算基準,如分別申報,可各享受27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對夫妻各有所得者或各有較高金額之利息者言,較為有利。 三、成年在學子女及得列報扶養之尊親屬核計後選擇有利申報方式 部分儲蓄較豐者(不少醫師、律師有豐碩之存款,不知如何投資),為分散利息,如以分年贈與方式贈與已成年在學子女或年邁父母,希望多幾個人各享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此一方法可以規劃為節稅方法。類此情形,該子女或父母究竟以自己單獨申報或被列報扶養何者為佳?則應視利息或投資上市股票之股利金額而定,如其所得在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以下(免稅額:子女每人為77,000元,70歲以上父母每人115,500元,標準扣除額有配偶者92,000元,單身46,000元),以合併申報為扶養親屬較佳;如利息金額超過27萬元,或所得額在免稅額及扣除額以上,選擇分別申報為佳。 四、充分扣除取得所得之成本及費用 綜合所得中:灱執行業務所得;牞租賃及權利金所得;犴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犵財產交易所得;玎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所得稅法均規定可以扣除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其淨額為所得額。以執行業務所得言,如不採記帳方式,財政部亦定有費用標準表,申報所得時除參照收費標準外,應記得扣除成本費用。又如房屋租賃所得,其費用如不採列舉方式列報,亦應扣除百分之四十三之標準成本及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如房屋出租年租金10萬元,得扣除43,000元之成本費用,就57,000元申報租賃所得)。其餘各項所得亦皆規定得扣除其成本及費用,平時應彙整其文件及收據,供報稅時扣除,如此必能縮減綜合所得總額,以達節稅之功(另歷年均函釋: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之成本及費用為100%)。 五、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免稅所得,不必填列為所得額 如政府機關所辦機會中獎所得、檢舉獎金、短期票券利息,係採分離課稅方式辦理扣繳稅款,故中獎人、檢舉人、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人,不須就扣繳後之所得,填報為所得。另演講費、稿費在18萬元以下者免稅,設此項所得在18萬元以下,僅填報為總收入即可,不必填報所得。超過18萬元者,就超過金額填列收入,再減除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以充分享受免稅金額。 六、充分列報扶養親屬 合法列報扶養親屬,以增加免稅額,可減低綜合所得淨額,進而降低應繳稅額。得列報扶養之親屬及應備之證明,請參閱第一篇及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但不應虛偽列報扶養,以免增加稽徵機關及自己之困擾)。 七、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之選擇有利申報 9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為(有配偶者92,000元、單身46,000元),假設您有符合規定之捐贈、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24,000元)、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災害損失(核實認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年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每年12萬元),有配偶合計超過92,000元,單身合計超過46,000元者,可檢具證明(應提文件請參閱第一篇)選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假設您提不出證據或不符合規定或金額在標準扣除額以下,只得採用標準扣除額(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 八、充分列計財產交易損失 財產(動產、不動產、權利)買賣互易時,應注意妥善保存簽立之各項文件,以備爭議及報稅之需用,假設有財產交易損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提出證明列報,以備與財產交易所得扣抵或遞延3年內所發生之財產交易所得互抵,以減低所得額,至少也能免被核定有財產交易所得。 九、充分列報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分:灱薪資特別扣除額(95年度為每人最高78,000元);牞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犴儲蓄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27萬元);犵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77,000元);玎教育經費特別扣除額(每戶25,000元為限),得與一般扣除額併列扣除,倘有各該扣除額,應充分舉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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