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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如何訂立?——用說的也可以
2006/03/02
作者: 許高山
口授遺囑如何訂立?——用說的也可以
文◎許高山

遺囑
立遺囑人○○○,茲因重病生命危急,特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據實作成筆記如下:
一、門牌號碼○○市○○區○○路○段○號○樓建物乙間及基地持分,由配偶○○○單獨繼承。
二、座落○○市○○區○○段○○小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持分全之土地,由長女○○○及長男○○○平均繼承。
三、本人其餘財產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由上開三位繼承人平均繼承之。
四、本遺囑壹式參份,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以下空白)。
筆記人兼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見證人:○○○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口授遺囑,係指遺囑人以口述方式立遺囑。法律之所以規定此種簡便的遺囑方式,是為了遺囑人臨終之時,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在傳染病地區),不能依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以及代筆遺囑等四種方式之一為遺囑時,得以口授遺囑的簡便方式完成遺囑。
口授遺囑又可分為以下二種方式,遺囑人可擇其一為之:
一、筆記口述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二)由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即不得僅以點頭、搖頭等肢體動作表示遺囑意旨。
(三)須由見證人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筆記(按不必如代筆遺囑時,由代筆之見證人另為宣讀、講解)。
(四)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按遺囑人不必如代筆遺囑般,須在遺囑上簽名或按指印)。
二、錄音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二)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三)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四)將上開(二)、(三)二項全部予以錄音。
(五)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
(六)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按遺囑人不必如密封遺囑般須在封縫處簽名)。
口授遺囑的見證人資格,與代筆遺囑相同。
口授遺囑因出於急迫性,且其程式又較不嚴謹,為確定遺囑果為遺囑人之本意,故法律規定,口授遺囑須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否則,遺囑不生效力。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如有異議,得向法院聲訴。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自書、公證、密封或代筆等其他遺囑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效力。故遺囑人如係因病情危急而為口授遺囑,如果嗣後病情已和緩,得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該口授遺囑,自遺囑人得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按非自口授遺囑作成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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