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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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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2
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均收回原發票作廢

法源依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說明與建議方案
營業人開立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在營業稅申報實務中,可依有無逾營業稅申報時間作不同方式之處理:
一、未逾營業稅申報時間:
應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原發票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
二、逾營業稅申報期間:
(一)買受人尚未申報扣抵時,銷售人得敘明理由,檢同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再依交易事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向稽徵機關專案申請作廢發票留抵該溢繳銷項稅額。
(二)買受人已申報扣抵,致銷售人無法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時,可向稽徵機關專案申請更正該錯誤發票。
違反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5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公司解或合併後,未申報未分配盈餘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
說明與建議方案
公司如經解散或合併者,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45日內填具申報書,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茲將實務上做法說明如下:
一、合併後應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僅限於合併後消滅之營利事業;至於合併後存續之營利事業,尚無需依前揭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解散或合併年度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2個年度以上者,仍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
三、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因實務上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所以,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免依上開規定於合併或解散日起45日內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四、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之盈餘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期限(即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申報;如於該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清算完結者,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違反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千5百元。
營利事業逾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加徵之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千5百元。

公司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營業成本

法源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8條。
說明與建議方案
依所得稅法規定,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公司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稅款者,除依法應追補稅款及處罰鍰外,因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亦將遭科處有期徒刑。
例如:某甲公司93年度營業收入與直接人工僅較上年度分別成長37.37%及21.61%,但列報之加工費卻驟增240%,顯然異常,該公司雖補充說明加工費之增加係93年度原有設備不敷使用,故需委外加工及組立,惟經國稅局透過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系統勾稽查核,發現甲公司取具乙公司開立加工費憑證金額高達1,770萬餘元,進一步查核得知,乙公司當年度銷售對象僅有甲公司一家,乙公司負責人為甲公司負責人之兄長,且乙公司並無機器設備,亦未僱用人工,因初步分析受託加工廠商未具有生產規模能力,經函請雙方說明交易事實及支付與收取貨款資料,其坦承無法舉證交易之事實而願意補稅受罰。由於甲公司取得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列報加工費,涉有虛增成本之情形,國稅局依規定補稅並送罰。
違反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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