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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扣繳所得稅款
2005/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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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峻誠稅務會計事務所
扣繳稅額繳款書
共有兩種分別為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給付薪資專用);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給付租賃、利息、權利金、股利或盈餘、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退職所得、其他所得適用)。 每一類所得填報乙份,不得將兩種所得合併填列。
扣繳稅額繳納地點 各縣市任何公庫及代收稅款處均可繳納。
扣繳稅額繳納時限 限繳日期不同者,應分別填寫繳款書: A.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 B.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各類應扣繳之所得,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公庫繳清。
罰則 A.逾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扣繳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至三十日為止。 B.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所扣稅款時,免加徵滯納金,但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文摘自「公司節稅看圖一點通」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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