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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外遇和解書
2005/11/29
作者: 黃仕翰


案例

阿德為有婦之夫,因朋友聚會結識阿嬌,兩人竟產生婚外情,阿德的老婆阿惠私下請徵信社明查暗訪,某日見時機成熟,報警將阿德與阿嬌捉姦在床,阿惠對於兩人均提出刑事告訴,後因阿德的父母及其他長輩居間調解,勸阿惠說阿德已經知道錯了,阿惠應該給他一次機會云云,阿惠同意僅追訴阿嬌,而與阿德和解,撤回對阿德的告訴,但阿惠希望阿德簽下和解書,確保未來不會再發生,則此一和解書該如何擬定?

解析

有配偶的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的兩人均觸犯了刑法通姦罪,依法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罪屬於告訴乃論,得因和解而撤回告訴。欲簽立這樣的和解書,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若提出通姦罪之告訴,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
關於通姦罪的告訴,只要對於其中一人提出告訴,其告訴的效力就及於另一人,法律上叫做「告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說,阿惠不論對阿德或阿嬌任一人提出告訴,其效力均會及於另一人,但通姦罪告訴有其特別規定,即可以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以維持家庭之美滿,故可簽立和解書,註明是否撤回告訴。
二、應註明簽立和解書並不代表對於通姦行為之宥恕
對於通姦的行為,配偶予以縱容或宥恕時,依刑法規定將喪失對於通姦行為的告訴權,且依司法院的解釋,不論對犯通姦罪的任一人為縱容或宥恕,對於通姦的兩人均喪失告訴權。如阿惠僅欲對阿嬌追訴而不願追訴阿德,對於前述的規定要加以注意,最好能在契約中註明之,以免喪失告訴權利或防止未來的類似情事。
三、損害賠償之金額
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的共同生活,依最高法院的判例,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或明知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相姦,均係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配偶之他方如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故在和解金額上,可加以一併考量。
關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於法院的衡定標準為:
(一)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身分、資力。
(二)加害之情節及被害人被害之程度。
(三)其他各種情事,並無一定的客觀標準。
讀者可參考前開標準商議之。

契約範本 Sample 外遇和解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甲、乙雙方就甲方之婚外情通姦行為達成如下之協議:
一、甲方對於其因行為差池違背乙方之信賴,做出與○○○通姦的行為深表悔悟,願特此保證日後絕無相同或類似的行為,亦絕不與○○○有任何往來,甲方並願無條件給付乙方新台幣○○萬元,於簽立本契約書時立即交付。
二、乙方同意將對於甲方的通姦告訴予以撤回,但該撤回不影響對於○○○之告訴。
三、本和解不代表乙方對於甲方通姦行為的宥恕,對於○○○通姦之告訴案件,甲方並願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立約人
甲… … 方:
乙… … 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本文摘自「跟著律師訂契約——婚姻契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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