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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給我安靜
200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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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國泰
案例
張三住在台北縣土城市金城華廈三樓,每天清晨,張三總讓樓上鄰居李四的小孩的跑步聲給驚醒,剛開始張三上樓向李四反映,請求李四別讓小孩子一大早就在地板上跑來跑去,免得影響其他住戶之安寧,但是過沒幾天,又是?哩啪啦的拍球聲,吵得張三真是「抓狂」了,在忍無可忍下,張三逕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抗議,問管理委員會該如何處理?
解析
住在公寓大廈的現代人,因為各戶之間的距離變短,稍微不留意,就會影響到周圍鄰居的生活品質。一般常見鄰居發生的噪音公害,例如鄰居打麻將的聲音、夜間在樓上拍球的聲音、音響噪音、修繕鑽孔聲、跑步聲等,這些日常生活噪音,雖然不會造成立即的危險或死亡,但是如果長久遭受噪音之干擾,可能會使人變得精神不安寧、痛苦甚至引起慢性疾病。 其實,如果噪音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話,可以依據噪音管制法的規定予以處理。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亦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也規定,於專有、專用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亦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震動或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惡鄰所產生之噪音已經達到令人難以忍受之程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甚至主管機關可以依據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其科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如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時,主管機關得對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因此,管理委員會不得以事不關己的態度對於發出噪音之惡鄰姑息(不予制止、處理),否則依法將會受到罰鍰的處分。 就本案例而言,李四家中經常發出噪音影響到其他住戶之安寧,參照上述,管理委員會當然可以依法發函制止之。 (本文取材自 「自撰存證信函之惡鄰看招」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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