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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有哪些功用?
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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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孟錦
存證信函,是一種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的一種證明函件,郵局留存副本,寄件人只要透過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如果對方確實收到,寄件人即可掌握有利的證據。故存證信函的最大功用為保存證據。茲說明如下: 一、以存證信函表明一定的立場: 有些情形,雖然並不一定要寄發存證信函,甚至在法律上並不強調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但是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明自己的立場。在許多民事、刑事上的紛爭,為要求對方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對方躲債避不見面,此時即可寄發存證信函,限他在一定期間內清償或出面解決,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通常在雙方係親友、舊識或有一定情誼者之間,如果逕行採取法律行動,難免增加誤解或怨懟,先寄發存證信函請對方出面處理,所謂「先禮後兵」,或可給對方某種壓力,亦不失為一種表明立場的方式。但是如果對方蓄意賴帳或意圖脫產,寄發存證信函,反而提醒對方早做防備或加速脫產動作,應特別注意。 二、以存證信函為一定的意思通知: 在某些情形為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必須為特定的意思通知,才能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為證明確實曾為此種意思通知,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為意思通知,是一種保存證據的最好方法。例如買受人發現出賣人所出售的房屋有瑕疵時,買受人應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又如有些債務未定履行期,則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指定履行期,於履行期屆至但債務人仍未履行時,再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解除契約;如果債務已約定有履行期,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後解除契約。 三、以存證信函為一定的意思表示: 例如買受人不依約給付價金,出賣人可經催告程序後,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解除契約,而發生解除契約的法律效果。一般對於「催告」及「解約」大多分別二次寄發存證信函,即先寄發催告的存證信函,再寄發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其實,催告及解除契約的通知及意思表示,可以以一次存證信函讓它發生催告及解除契約的效果,實務上亦承認附條件的意思表示,例如在存證信函載明:「……特函請台端應於十日內給付所積欠的價金新台幣○○○元,逾期即以本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不另通知。」則對方收受存證信函後十日仍未付款,則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因條件成就而發生效力,自不必再次發存證信函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 四、以存證信函釣取證據: 訴訟講求證據,當證據不足時,有時可藉存證信函釣取證據,這個功能運用之妙,容由讀者自行揣摩與運用。舉例而言,如果某人向你借錢,約定一年後清償(或分期清償),但是卻沒有書立借據或其他證據,此時寄發存證信函要他在半年內清償(或一次全部清償),如果對方回信說:我們之前已約定好在一年後清償或分期清償,你怎麼可以反悔……等等,則對方已承認有借款的事實,也是一種借款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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