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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上館子中毒,誰來賠?
2011/05/04
作者: 尹章華
案例

甲餐廳在菜單中印上:「本日牛排快餐之顧客,飯後附贈奶油蛋糕點心。」等字樣招徠顧客。某日A小姐及B先生點了兩份「牛排快餐」享用,B先生對於快餐中的「漢堡牛排」未予食用。飯後由B先生簽好帳單,於月底前付清。回家後,A小姐即發高燒,送醫急救無效,不治死亡。B先生則腹瀉數日,花費鉅額醫藥費後,保住一命。事後經衛生機關查明,導致該食物中毒事件之直接原因為:1.甲餐廳之助理廚師因手指刀傷化膿,於烹煮「漢堡牛排」時,不慎使其手指上的毒素滲入其中而引起。2.「奶油蛋糕」係乙食品廠出品,轉交甲餐廳販賣,雖非不潔,但因使用擱置過久的變質奶油材料所製成,亦有害人體之消化器官,也是此次食物中毒事件的原因之一。

解析

在民事賠償的案例中,雙方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存在,其中一方在履行契約義務時,故意或過失侵害了他方身體或財產上的權利或利益。此在法律上可能既構成「契約(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參見民法第226、227條),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參見民法第184條)。學說上稱之為「請求權競合」,受害者可就較有利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本案例所須探討者即為此二種請求權。
一、甲餐廳之契約責任:
即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中所謂「不完全給付」,指債務人(此處指業者甲餐廳)雖已給付,但若未依債的本旨,仍屬於一種債務不履行。其情形大致可分為兩類:
𡛼瑕疵給付:如數量不足、品質有缺點、方法不當、時間、地點不當等等。
𥕛加害給付:不但含有瑕疵,且因此導致債權人(指顧客)受損害。諸如:給付病雞,使買受人原有之雞鴨受到傳染;或內衣會褪色,致使買受人的外衣受到污染等即是。
甲餐廳既以經營餐飲為主要營業,督導工作人員之衛生、安全等為最基本的義務。本案「漢堡牛排」之毒素,係出自該餐廳從業人員之手指化膿,顯然對顧客已構成「加害給付」,縱非故意害人,疏忽難免,應負過失責任,自不待言。
至於「奶油蛋糕」,雖非甲餐廳自製,係乙食品廠的出品,但甲餐廳既以餐飲為專業,對提供顧客食用之蛋糕,應有高度之業務上義務。是則奶油日久變質,當應知之,供客人食用,吃出毛病,甲餐廳難辭其咎。因加害給付,除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外,更發生超過履行利益之損害,被害人就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之理論請求損害賠償。
二、出賣者之瑕疵擔保責任:
甲餐廳除對A、B兩顧客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外,尚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該項責任在有償契約始有之,無償契約(贈與契約)原則上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本例中,甲餐廳出售牛排快餐,附贈奶油蛋糕,一部分有償,一部分無償,故應分別論之。
𡛼就牛排快餐而言,甲餐廳應負出賣者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A、B兩顧客得請求損害賠償。
𥕛就奶油蛋糕而言,因係「附贈品」,屬於「無償」性質,原則上甲餐廳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因此受害人如果能證明甲餐廳(贈與人)係故意不告知顧客蛋糕已變質,或該蛋糕經甲餐廳保證無瑕疵,則對A、B兩顧客(受贈人)因而所生之損害,甲餐廳即負有賠償義務。惟須注意者,若無「附贈品」,消費者可能拒絕消費,「附贈品」仍為「對價」關係的重要因素,似仍解為「有償」始為公平合理。
三、甲餐廳之侵權行為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餐廳出售有毒之牛排快餐,致使A小姐喪命、B先生病倒,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就A小姐而言,甲餐廳係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對於A小姐之遺族應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規定賠償。
就B先生而言,甲餐廳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健康,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對B先生本人負醫藥費及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惟主張侵權行為而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請求權利人(即被害人)負起舉證責任。
至甲餐廳是否可主張損害的發生係助理廚師的錯誤,受害人無向甲餐廳索賠之理?因僱用人(甲餐廳)與受僱人(廚師)間乃一種選任與監督的關係,即廚師既由餐廳選聘且受監督,餐廳經營人對廚師本人辦事是否謹慎、工作狀況是否妥適,皆有注意的義務(參見民法第188條)。本案例中,助理廚師的手指刀傷已化膿,顯然是受傷已有一段期間而非剛剛切傷的,在這種情況下,甲餐廳想主張對助理廚師的工作已盡相當義務,很難成立。
四、就助理廚師部分而言:
明知自己手指化膿,又沒有隔離的措施(如戴手套),顯然也有過失,因此須與甲餐廳連帶負侵權行為責任。又他的行為導致了A小姐的死亡及B先生的健康受損,可能成立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及第284條的過失致傷罪,須受刑法制裁。
五、乙食品廠之民事賠償責任:
乙食品廠之民事責任,可分為對甲餐廳及對A、B顧客兩方面:
1.對甲餐廳方面:甲餐廳屬於該蛋糕之零售商,其與乙食品廠之關係可能有幾種:1.買賣關係;2.代銷關係,但一般以買賣關係居多。乙食品廠對甲餐廳應負出賣者之瑕疵擔保責任。若係屬其他關係,其責任應視關係如何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2.對A、B兩顧客方面:乙食品廠與A、B間,既未直接發生買賣關係,自無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問題;然而乙食品廠對於使用已變質之奶油所製造的奶油蛋糕,致使消費者發生腹瀉等現象,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負生產者或製造者對於消費者的責任。
六、B先生可否拒絕支付賒帳:
「不完全給付」之契約,可依民法第256條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B先生可解除與甲餐廳間之契約關係。因此雙方無契約關係存在,B先生自可不必支付該筆賒帳,惟仍可能依「不當得利」負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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