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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海外親人贈金,也要繳贈與稅?
2010/09/01
作者: 黃振國
案例:
陳大明的二叔從香港匯款100萬元港幣作為陳大明考取大學的獎學金,試問:從國外將款項匯入贈與,是否應申報贈與稅?應向哪一機關申報贈與?除了贈與稅之外,陳大明是否還應申報所得稅?

解析:
我國贈與稅之課徵範圍是以贈與人的身分來決定,如果贈與人是我國國民並且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不論贈與財產是在境內或境外,都應申報課徵贈與稅。相反的,如果贈與人不是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境外的我國國民,則只就我國境內財產之贈與,才課徵贈與稅。
什麼是「經常居住境內」?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即是經常居住境內之我國國民:
一、贈與行為前兩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實際上是以有戶籍之設立為認定標準)。
二、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有居所,且贈與前二年內住滿三百六十五天以上者。
自境外之香港匯款至國內帳戶贈與,屬於境外財產之贈與,此時應否課徵贈與稅,即應以贈與人身分來決定。如陳大明的二叔並不是我國國民,或雖有我國國籍,但不符合上面規定之經常居住境內國民,則案例中100萬元港幣之匯款贈與,便不必申報繳納我國的贈與稅。
反之,陳大明的二叔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則贈與100萬元港幣雖為境外財產之贈與,仍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贈與稅之申報主管機關是以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為依據,贈與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稅捐稽徵所申報;但是贈與人如果不是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境外國民,如有贈與稅之申報,應向台北市國稅局總局申報。
最後,受贈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課所得稅,但來自營利事業之贈與財產,為受贈人所得,應申報受贈人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67年9月23日台財稅第36475號函:「具有華僑身分之中華民國國民自國外匯入款項為其未成年子女在國內購置不動產,應否課徵贈與稅,須視該華僑究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抑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而定贈與稅之徵免,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國民,以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免徵贈與稅。」
(本文摘自「遺贈稅.財產移轉圓滿計畫」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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