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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法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2010/05/04 ——從檳榔西施受傷事件談起
作者: 李永然
日前一名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遭巡邏員警取締,糾正衣著。因檳榔西施不滿取締並以言語相激,員警情緒失控,竟將檳榔西施摔得多處瘀傷。此員警與檳榔西施的衝突過程與暴力值勤,恰巧被路邊監視器錄下,兩造說法各有依據,經媒體披露後,社會輿論一片譁然。員警執法是否過當,以及行使公權力的適切性,再度被提出討論。
依據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此法條用意即為規範警察行使職權時,須遵守「比例原則」,就可行及適當的方法中選擇對個人或公眾損害最小者行使職權,並不得逾越必要限度;在行使裁量權時,也應考量其目的性,選擇最適當的方法執行之。然而,依照過往經驗,無法精準拿捏「比例原則」界限,也是警察執法最容易引發爭議的罩門所在。就此一事件看來,員警依法執行公務,檳榔西施不服取締與員警發生言語爭執,員警固然可以蒐證取締,但身為人民保母之員警竟對手無寸鐵的女性民眾施以強力壓制,顯見取締過程已涉執法過當,亦可窺見國內員警之法治教育及執勤技巧仍有待加強。
我國以民主國家自詡,警察執法底線應在不侵害人權的前提下,完成勤務之執行;特別是採取強制手段或措施而構成干預、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時,更須有合乎憲法、法律的明確授權依據,方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但警察執法過當的事件層出不窮,屢屢造成我國警察於執法時出現偏差與濫權的情形,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去年,馬總統完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的批准程序,象徵台灣在人權議題上已和國際接軌。然而,人權保障並非流於口號或形式,而應有具體作為,我們衷心期盼政府能確實落實兩公約,積極提升公務員及執法人員之人權觀念;警察在行使職權時,能符合「比例原則」並兼顧人權保障,正確扮演執法者、保護者的角色,才不會讓人民有「人權侵害十之八九來自於政府」之感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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