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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利的第一次接觸
2014/05/29
作者: 李永然、施盈志
一、專利的種類與專利權的取得

我們常常會聽到「專利」,不過什麼叫專利呢?我國的專利法有三種專利:
(一)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的創作。例如:貝爾發明電話。
(二)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例如:最有名的新型專利的爭議就是「免刀膠帶」,某家公司用膠帶上的刻痕特性,讓使用者可以輕易地撕斷膠帶。
(三)設計專利: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申請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原來是規定新式樣專利,後來專利法修正(100年12月21日修正、102年1月1日施行),因為新式樣專利這個用語與設計產業界之通念不符,就改成「設計」專利,保護設計成果。「設計」這個用語包括了「工業設計」、「外觀設計」等,甚至可以包括未來設計多變化之展現媒體發展出來的設計等,就把原來的「新式樣」專利修正為「設計」專利。
不管是哪一種專利,都要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經過審查通過,才能取得「專利權」。取得專利權以後,在一段期間內,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其他人在專利範圍內,不可以有製造、販賣、使用等行為。那誰可以提出申請呢?如果在路上看到某個發明還不錯,趁著發明人還沒來得及去申請專利,自己趕快跑去申請,這樣可以嗎?當然不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以外,只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才是「專利申請權人」,才有「專利申請權」。
專利的判斷,是一件非常專業、複雜的事情,一般人只要明白,凡是要取得專利權,都要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審查通過就可以了!所以,如果是在外國已經有專利權,又要在我國取得專利權,仍得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案例
阿福是職棒選手,某日發明某種怪異的投球方式,自己把這個投球方式命名為「阿福指叉球」,自從阿福用這種投球方法後,無人可從阿福的手上揮出安打,阿福因此創下職棒一整年防禦率零的光輝紀錄,阿福怕這招被偷學,想要申請專利,可以嗎?
解析
智慧財產局認為不可以。因為投球的方法只是純粹依照每個人的天份,以及技巧熟練程度,沒有什麼「技術思想」,不可能被人仿冒,不能算是發明專利。

二、勞資雙方與專利

很多勞工在公司任職都會遇到專利的問題,也就是當甲在乙汽車公司任職,那麼甲在乙公司所創造出來的新型引擎,乙公司可不可以申請專利呢?這要分成二個情況來看:
(一)勞工職務上的發明、新型、設計創作: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受僱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屬於雇主(雇用人),雇主則要支付勞工適當的報酬。
(二)勞工「職務以外」的發明、新型、設計創作:勞工(受僱人)在「非」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勞工(受雇人)」。但是勞工如果是利用雇主的資源或經驗的話,雇主可以支付合理報酬後,在雇主的事業內實施這個勞工所創作的發明、新型或設計。
勞工的創作究竟屬於職務上或是非職務上的創作,有時候也很難區分,所以專利法就規定了一個通知的辦法:勞工(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就應該立即以書面通知雇主,如果有必要的話,也應該一併告訴雇主創作的過程。雇主在收到勞工的「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如果沒有反對意見的話,就不能再主張勞工這項發明、新型或設計屬「職務上」的發明、新型或設計。
另外,如果不是僱傭契約或勞動契約的情況呢?例如:甲公司請「不是甲公司職員」的乙設計某種引擎,這種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的情況,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原則上是依照雙方契約的約定,若是雙方契約沒有約定,那麼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就都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不過,出資人可以實施這項發明、新型或設計。
案例
阿國在黃金公司任職「不用電手機研發部工程師」時成功發明「X型不用電手機」;後來阿國利用下班時間,又替白銀公司設計出一具「X型不用油汽車引擎」。請問:如果沒有任何約定,誰可以申請「X型不用電手機」及「X型不用油汽車引擎」的專利?
解析
1.「X型不用電手機」:沒有約定的話,阿國在職務上所完成的「X型不用電手機」,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黃金公司。
2.「X型不用油汽車引擎」:沒有約定的話,阿國利用自己的時間為白銀公司設計的「X型不用油汽車引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屬於阿國,不過,白銀公司可以實施、使用這個專利。

三、侵害專利權

依照現行的專利法,侵害專利權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不過,不管侵害人是故意或過失,專利權人還是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請求賠償損害(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也可以),損害賠償的範圍有:
(一)財產上的損害:有時候侵害專利權,專利權人的損害到底有多少,實在很難說,所以專利法第97條特別規定了「計算的方法」:
1.依照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規定,看損害有多少,就賠償多少。但是如果沒辦法提出證明的話,也可以計算被侵害前後的利益差額,當作是損害的數額。例如黃金公司的阿國發明「X型不用電手機」後,本來黃金公司一個月可以賣出十萬支「X型不用電手機」,後來青銅公司看到這麼好賺,就開始仿冒,結果黃金公司在青銅公司仿冒以後,一個月變成只能賣出一萬支「X型不用電手機」,這時候就可以直接用九萬支「X型不用電手機」的販賣利益來計算黃金公司的損害。
2.依侵害人因為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例如上述例子中,以青銅公司因為仿冒「X型不用電手機」所得的利益作為計算標準。
3.依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專利法修正前,本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所受損害」作為計算標準,但這樣一來,反而會讓人有投機心態──反正先行取得授權的授權金,跟仿冒被抓的計算賠償的授權金是一樣的,所以專利法修正後,就改成用「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例如上述例子,就算黃金公司合法授權給其他公司的權利金是每支「X型不用電手機」八十元,最後在計算青銅公司所造成的損害時,也不見得就要以每支八十元的金額計算損害,也可能最後是認為黃金公司「X型不用電手機」的「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的標準是每支一百元,所以青銅公司賣出仿冒「X型不用電手機」二十萬支,就可以用100元×20萬支=2000萬元當作賠償金額。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除了財產上的損害外,發明專利權人如果因為侵害人的行為而導致業務上信譽減損,可以另外再依民法請求,例如上述例子中青銅公司的仿冒行為導致黃金公司名譽受損害時,黃金公司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請求青銅公司登報道歉,回復名譽。
(三)一到三倍損害額的賠償:侵害人如果是「故意的」,法院可以依照情節,酌定一到三倍損害額的賠償。
(本文取材自《法律與生活》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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