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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節稅法寶——免稅額19式
20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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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隆昌
1.查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配偶者,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可享受加倍減除免稅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婚姻關係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 2.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如其配偶或扶養親屬未隨同來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減除配偶之免稅額或扶養親屬寬減額,應檢具其居住地政府機關出具證明,以憑依法核定。 3.媳婦將婆婆列為受扶養親屬如非重複准予受理。 4.妻與前夫所生子女與納稅人共同生活者,依民法第一一一四條規定,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納稅義務人之妻與前夫(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生活者,自與納稅義務人有家屬家長關係,應扣除其免稅額。 5.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享受「免稅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一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 6.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學就讀,依所得稅法規定,可由其父申報減除免稅額,至其媳年滿二十歲以上在學就讀,現行所得稅法並無減除免稅額之規定,應予不准。 7.軍事學校及享有公費待遇之學生均非完全獨立生活,仍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應准減除其免稅額。 8.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已成年之子女在服役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不能再申報減除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減除免稅額;子女是否就讀於公費之學校,所得稅法並無限制。 9.兄弟二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者,應由兄弟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免稅額。 10.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其身心殘廢親屬之免稅額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附醫生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如確實無法取得該證明書者,稽徵機關應派員調查核定之。納稅義務人有身心殘廢之扶養親屬,如於第一次申報時已檢附證明或經稽徵機關調查屬實,稽徵機關應專案登記,嗣後納稅人不須逐年檢附證明。 11.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二十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12.媳於年度中成年仍得列為扶養親屬。 13.母既經父合併申報,其子即不得以之列為扶養親屬寬減。 14.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各級學校夜間部,如查明必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免稅額,其有各類所得者,並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至如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子女就讀於大專院校附設空中專校者,因非屬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不得申報該子女之免稅額。 15.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牞犴兩目規定所稱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得申報免稅額之規定,應以具有正式學籍者,始有其適用。 16.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幼教科進修,核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在校就學」,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申報該子女之免稅額。 17.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二十歲,因就讀師範大學或師範專科學校,而於年度中途畢業,雖即由政府分發擔任老師,扶養期間且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18.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滿二十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 19.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同時申報同一受扶養親屬,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被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人追認扶養,如經查明符合扶養減除規定者可准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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