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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契約書
2006/09/28
作者: 林永汀.許秀美
車輛買賣契約書

立合約書人買方:       、
賣方: ,茲為車輛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車輛標的
賣方願將其所有○○○用○○○廠牌○○車○○年○○型式,牌照號碼○○○○號,引擎號碼○○○○號,排氣量○○○○立方公升汽車壹輛,出賣予買方。
第二條 買賣價金
本件車輛買賣價金共為新台幣   萬元整。
一、賣方前向○○○銀行辦理汽車貸款新台幣○○○○元,由雙方共同向該銀行申請撥由買方歸還,作為買方應付價金之一部分,並已得該行同意與賣方無涉,俟款項理清後,各項「書表」即悉由買方自行領回保管。
二、餘款新台幣   萬元,於賣方辦理交車時,由買方全數交付賣方點收清楚。
第三條 交付汽車
一、賣方於本買賣契約簽立同時,即將買賣標的之汽車附屬文件全部交付予買方。
二、產權過戶完畢後三日內辦理交車手續,賣方應將本買賣標的汽車及所有附屬物品交付買方。
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及各項零件均屬完備,已由買方詳細檢查後認定確無故障,完善可供使用,日後如發生故障,概與賣方無涉。
第四條 過戶手續
本件買賣契約簽立後,賣方應負責會同買方向公路總局○○○區監理所申請辦理車輛名義過戶手續。
第五條 產權保證
一、賣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產權為自己所有,與第三人毫無糾葛不明情事,且無一車二賣情事。
二、除第二條所定情事外,絕無質押等他項權利之設定,或供為任何債權之擔保等瑕疵,嗣後如有第三人出而異議或發生產權之糾紛時,賣方應負責出面理清。
三、賣方保證本件買賣標的汽車絕無泡水事故之情事發生。
四、如有上開事項發生,致影響買方權益,賣方應賠償買方一切之損失。
第六條 保險移轉
賣方就本件買賣標的車輛,於民國○○年○○月○○日向○○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汽車意外責任保險之權利,願無條件讓與於買方,除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辦理讓與過戶手續外,賣方應於交車當日將汽車意外責任保險單(號碼第○○○號)壹張交付予買方。
第七條 費用負擔
本件汽車買賣費用全部由買方負擔。
第八條 稅捐歸屬
本件買賣標的汽車應繳納之稅捐至○○年止,如有積欠,賣方應即負責繳清,否則因而使買方受有損害時,應由賣方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責任歸屬
本買賣標的汽車於交車日前發生而應負之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概由賣方負擔,與買方無涉。
於交車後,如有上列情事發生,經買方通知,賣方應於七日內出面理清。
第十條 合意管轄
因本汽車買賣事務而生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如有不足事項,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賣   方: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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