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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何者適用最有利標?
2016/02/24
作者: 林炳坤

當機關評估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時,承辦人簽辦最有利標所引據之法令規定必須相當嚴謹。由於這個過程是辦理最有利標的源頭,不應出錯,在此,對決定採行何種類型之最有利標及其法令依據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適用最有利標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見附錄5)第2條規定:「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同須知第3條規定:「已訂有明確規格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同須知第9條也要求機關要加強稽核、查核。所以,對「適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為防止最有利標案件使用浮濫、浪費公帑,要求簽辦此一程序務必嚴謹。首先就應特別留意陳述「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針對採購標的性質、內容,能提出宜採最有利標之明確理由,始得進入後續流程。
至於「異質」的認定,依施行細則第66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另工程會訂有《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及《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提供作為參採準則。如以白話敘述,即不同廠商間的履約成果具有顯著差異,例如,不同的建築師所作的建築設計成果、不同的餐廳供應同樣價格的餐點、不同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品質……等,就存在「異質」的特性。
復依本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應報上級機關核准,因此,「適用最有利標」還要完成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程序方得辦理。相對而言,「準用最有利標」及「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案件均無報上級機關核准的規定。
故採用「適用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件之簽辦陳核程序,確實較為嚴謹。而機關要採用「適用最有利標」的「簽呈」及陳報上級機關核定的「函稿」,都在工程會頒訂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適用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二、準用最有利標

此類案件之特性,都有相對應之子法可供引用,在簽辦時,必須留意是否符合所稱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等法條之規定項目。
機關承辦人員在簽辦採購方式時,務必與上開定義對照是否屬於各「準用最有利標」之類型,而不應以「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設計競賽」之名稱「顧名思義」認定標案所歸屬之性質。
欲採行「準用最有利標」,必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在《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準用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例1 機關辦理員工健康檢查,是否得採準用最有利標?
解析:由《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醫療」屬於所稱專業服務之範圍,故得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例2 機關辦理員工旅遊活動,是否得採準用最有利標?
解析:
本案應由機關依事實需要裁量。因旅遊活動之交通(大客車駕駛執照可認定屬於專業證照)、行程導遊(有專業證照)、餐飲(也有專業證照)……,皆可認定屬於《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之範圍,故得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例3 學校營養午餐是否屬於專業服務?
解析:
相關的廚師、營養師等皆具專業證照,也是影響採購履約標的之最重要項目,故認定上,可符合《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所稱之專業服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一)」之規定,屬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最有利標案件,「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故機關欲採取此一方式決標時,仍有「適用最有利標」案件須先經過評估適合採行之程序。
不過,對於「適用最有利標」之案件而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𡛼」尚有以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而對「準用最有利標」之案件而言,《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二、𡛼」尚有以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辦理評選,評選程序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相同。惟建議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程序可予簡化,作業更有效率,且達相同效果。」
因此,對可採用「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之案件,只要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均建議改採此種「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方式辦理。由於金額較小,所以,辦理程序上有簡化、有效率的效果。
綜上所述,採用「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辦理採購,程序上固可簡化、更有效率,而且達相同效果,但開始簽辦擬採最有利標程序時,一樣必須符合「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案件之類似法令依據,並非因金額較小,即可任意決定採行。
欲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必須先簽給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在《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中的「參考最有利標」部分,有範例可資遵循,建議讀者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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