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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變更開發計畫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條件為何?
2016/02/24
作者: 羅志賢

一、變更開發計畫

計畫內容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若因地籍測量、分割誤差或誤植等原因,致影響原核准開發計畫內容,如未超出原核准之土地範圍,則非屬本款所稱之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總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可容納之人口數)。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性設施(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基地內之不可開發區區位與面積、保育區面積、主要道路及緊急連外道路之路線等)。
(四)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

(一)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申請人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同意後,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二)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而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性設施情形,如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行使,得準用「變更內容對照表」規定辦理。
(三)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原開發計畫範圍依行政院同意設立為自由經濟示範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性質相同或具有高度相容性,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及未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其他說明

(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二)辦理變更開發計畫時,須依申請變更當時之法令規定,針對變更計畫內容部分提變更開發計畫書圖送審(不變更部分適用舊法令,變更部分適用新法令)。然因法令日趨嚴謹,如坡度限制開發條件、容積率、建蔽率調降等因素,皆會使得原核定開發計畫因變更而降低使用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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