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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發公有土地?
2015/09/24
作者: 黃宗源

何謂公有土地?

所謂公有土地,包括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之土地。其處分程序如下:
一、國有: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非供公用者,始得處分。而此種財產之出售,其已有租賃關係難以招標比價者,得參照公定價格讓售與直接使用人,此項讓售,由財產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空屋、空地且無預定用途者,得由國有財產局標售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由財政部核准,由國有財產局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二、省、市、縣有:
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轄之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三、鄉、鎮有:
鄉、鎮有之土地,其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之租賃,應經鄉、鎮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該管縣、市政府核准(註:最高法院認為亦應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

國有土地的開發

一、讓售:
台灣地區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計有三十五萬多公頃,當初國有財產局成立之目的,以出售國有土地業務為主要工作,多年來出售國有土地的結果,迄今都市內可建築之大面積土地所剩無幾,除軍方眷村或營地為營建移交之土地外,多屬分散、狹小或畸零之土地,其讓售之國有土地種類如下:
(一)屬畸零地之國有空地,申請公私有土地合併使用證明後向國有財產局申購。
(二)占有國有畸零地,且占有人已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合併使用證明者。
(三)已有租賃關係之出租土地。
(四)未併同國有房屋出售之國有土地,讓售予該房屋所有人。
(五)非屬公墓之「墓」地且現有墳墓之土地,讓售予該墳墓或房屋所有人。
(六)經政府提供為獎勵投資或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
(七)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為他共有人。
(八)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為開發人。
(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35年12月31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104年1月13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讓售。經出售機關核符規定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逾五百平方公尺之土地部分或國有房屋,其售價則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讓售當時之市價計值。
二、承租:
在購地或合建時,常遇到「地主」占用國有土地,若已有租賃關係之出租土地便可辦理申購,但有些「地主」雖符合出租規定卻未申請租約,則須立即申請補發,才能優先辦理讓售,如果國有財產局通知占用人限期檢證申租、申購卻拒不辦理,則會排除占用,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條件有:
(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確於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建屋者,其申租要件如下:
(一)申請承租土地標示。
(二)須繳之證件:
1.房屋建築時間證明文件。
2.房屋所有權證件。
(三)軍人及其家屬身分證明文件(非軍人免送)。
(四)附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地籍圖謄本一份。
國有財產局對於其租賃期限,因出租土地類別不同而有差異,租期屆滿時,均應辦理更新租約,其各類土地租期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為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為二十年以下(實務上為約定五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為六至十年,如:
1.耕地、養殖地均為六年。
2.礦業用地為六年以下。
3.林地為九年以下。
而且目前公有不動產租金計算標準均依有關之土地法律規定,若土地法律未規定者,由財政部斟酌實際情形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標售:
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可標售之國有土地種類如下:
(一)非公用、無預定用途之空屋、空地。
(二)鄰地所有權人爭議之畸零空地。
(三)出租土地面積超過讓售規定(為建築用地者,其讓售面積不得超過十公畝)經分割收回之可建地。
就其作業流程而言,首先,標售之房地,經事先登記、公告標售並訂期當眾開標;其次投標人於公告之日起,向國有財產局索取「投標單」,將所投標的、願出標價等填妥,連同保證金(限銀行劃線本票、保付支票、郵局匯票)密封,以限時雙掛號於公告規定開標日前一日寄達,如逾期及書寫錯誤,均為無效。
接著,再由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派員會同監標人至郵局,取出投標信封,至現場交由主持人會同監標人,當眾準時開標。以超過標售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人以上投標金額相同時,由主持人抽籤決定之,其未抽中者,列為次高標。
如此空地有優先承購權人,則通知其是否願於限期按最高標價優先承購,逾期,視為棄權,另行通知最高標價者繳款承購,所繳之保證金,可抵標售價款,逾期不繳價款者,除沒收保證金外,另行通知次高標准照最高標價承購,並按上述規定辦理繳款。如次高標不願承購時,該標的物,另行依法標售。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於十五日內將標的物點交得標人。為避免國有土地標售成為房地產炒作之目標,民國78年曾暫停標售作業,第四波景氣循環更讓國有土地標售成為推動房地產飆漲的元凶;為維持居住正義,從97年1月禁止公開標售五百坪以上都市土地國有地,98年10月全國五百坪以上國有地禁止公開標售,99年3月台北地區全面停止標售國有土地,國有地朝向只租不售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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