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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須繳交哪些費用?
2015/05/26
作者: 羅志賢


一、審查費用

  非都市土地為開發利用,其申請書件之審查費用計有開發計畫書(涉及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規劃書(位於山坡地範圍)、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範圍)、用水計畫書及環境影響說明書(依認定標準)等五種,另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許可之審查費用依各事業性質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不同而有所差異,無法一一表列,一般計畫書件審查收費標準依開發型態及開發規模大小而異。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規定,各種開發型態所徵收項目為聯外道路影響費;另住宅社區案件,會再加徵學校影響費。另依該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如其他法律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者,得免重複徵收。
  (一)聯外道路影響費:
  主要依據開發行為所衍生之交通量對聯外道路之影響,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C=NLM×(3.5×1000)×(CU+CL)
  NLM=PHV×TL÷Cap(D)
  其中C:聯外道路影響費,計算至新台幣單位仟元。
  PHV:基地衍生區外尖峰小時交通量(PCU/hr),本項數值需經區域計畫委員會議審議核定。
  NLM:新增車道公里數(公里)。
  TL:區外平均旅次長度(公里,統一以車行十五分鐘至二十分鐘計算,即五公里為準)。
  Cap(D):D級服務水準之每車道每小時服務流量,1850PCU(PCU/phpl,即小客車當量/每小時每車道)。
  Cu:新建道路單位建設成本,車道寬度為3.5公尺(新台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CL:開發基地之單位土地成本,指開發案之土地獲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值加四成計算(新台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二)學校影響費:
  SIF=〔(POP×Ss)-P〕×CL
  SIF:國中、小學校影響費,計算至新台幣單位仟元。
  POP:開發計畫新增人口數(人)(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規定》計算)。
  Ss:設置標準(國中與國小)(平方公尺/人)。
  P:開發者自行提供之數量(平方公尺)。
  CL:開發基地之單位土地成本,指開發案之土地獲准開發許可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值加四成計算(新台幣元/平方公尺,本項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開發利用,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所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行為時,需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回饋金乘積比率計算,以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時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回饋金之繳交時間應於農業主管機關計算回饋金數額通知繳交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可函前一次繳納。如屬分期施工者,繳交義務人得比照水土保持保證金之分期繳交比例額度,分期繳交回饋金。
  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規定,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已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辦理土地捐贈國有或繳交回饋金。
  (二)已依《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4款提撥造林基金。
  (三)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辦。
  (四)依本辦法繳交回饋金之舊有建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原地及原範圍或面積內改建或修建。
  (五)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繳交相當回饋性質之金錢或代金。
  (六)屬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或第4款規定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四、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

  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其回饋金之繳交標準依開發型態類別而異,主要依據依核准變更編定面積與當期公告現值乘積比率作為計算標準。其中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或變更作為古蹟使用者,及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休閒農場使用者或其他事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計算則以變更編定為可建築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編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為計算基準(註:上述所稱之可建築使用面積,係以申請用地變更案時之土地使用計畫圖為計算標準,並由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主管機關核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核定可建築使用面積者,由農業主管機關以變更使用後之用地建蔽率乘以變更面積之乘積計算之)。
  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之規定,興辦之建設、設施位於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偏遠、離島地區得免繳交回饋金。

五、水土保持保證金

  依《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之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開發利用時,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繳交之額度依各款開發行為及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分期施工者,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繳納。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待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一次無息發還水土保持義務人。
  依《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水土保持保證金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計算,共分為40%、30%及20%等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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