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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刑事被告如何保障應有的權益?
2014/12/26
作者: 李永然
一個人一生之中如果不當刑事被告,是最好、最幸福的一件事;而有些人挨告,就開始緊張、心情不好、茶飯不思,這都是成為刑事被告常見的反應。
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要如何面對?筆者認為一定要從「法律」入手,了解法律並運用法律,以保障自身權益,《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已具有我國的國內法效力,其中對於刑事被告的人權有諸多保障;《刑事訴訟法》中對於刑事被告在程序上的保障規定也不少,刑事被告均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才可使自己免於遭受錯誤起訴或冤判。

一、刑事被告面對官司要找「律師」協助

刑事被告依法有選任「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如果經濟困難者,也可依據《法律扶助法》的規定,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的律師。
找到稱職的律師,還要與律師溝通,並督促律師,使之善盡職責,藉以保障自身權益。
運用「律師」撰寫書狀也很重要,書狀內宜載明以下四點(註一):
(一)釐清案件事實真相。
(二)提出有利證據;證據提出前要確認、整理、過濾。
(三)提醒檢察官、法官注意重要的證據及主張。
(四)必要時可運用圖表,甚至列表,協助說明及辯解。

二、刑事被告應注意搜索及聲押

刑事被告最怕的一環,包括檢、調的搜索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被告進行「羈押」,現分述如下:

(一)對「搜索」的認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刑事被告遇上搜索住家或辦公室……時,可先要求看一下搜索票,俾保權益。

(二)對「羈押」的認識: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還規定「預防性羈押」,這種羈押的原因是「有再犯之虞」,不同於前述的「一般性羈押」。有學者認為「預防性羈押」具有至少以下三種顯而易見的弊端,值得檢討(註二):
1.預防性羈押已脫逸羈押原來是為保全追訴、執行的目的。
2.預防性羈押違反「法治國」刑事程序之「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3.預防性羈押本質上是一種弊多於利的「短期自由刑」,違反「再社會化」之特別預防目標。
刑事被告面對檢察官向法院做羈押聲請,一定要與選任辯護人共同力辯不符羈押要件及必要性的理由,切勿噤若寒蟬。

三、刑事被告要注意自己所涉嫌的犯罪法條規定

進行犯罪偵查相關訊問時,依法都要說明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對此,刑事被告一定要先了解,並閱讀及研究法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如:詐欺罪之《刑法》第339條規定、竊盜罪之《刑法》第320條規定、背信罪之《刑法》第342條規定等,切勿糊里糊塗地應訊而搞不清楚狀況。

四、結語

綜上所述,若不幸成為刑事被告,應先冷靜下來,與其消極、難過、怨嘆,不如積極以對,從以上所提醒的要點,好好防衛自身權益!
(本文摘自永然文化最新出版《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
註一:吳至格著:關於律師文書──新進律師寫作入門,頁167∼168,2012年7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二: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頁365∼366,2010年9月六版第一刷,自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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