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 首頁 > 永然文化出版
作者 書名 關鍵字
嚙踝蕭嚙諸摘
如何簽訂買賣契約?
2014/10/07
作者: 李永然

一、訂約前應先明瞭買賣的意義

  買賣契約是債法中最重要的一種法律行為,也是社會經濟活動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依《民法》第345條之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故:
  (一)買賣是一種契約,經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其為「債權契約」、「有償契約」、「雙務契約」、「不要式契約」。買賣當事人必有二方,一方稱出賣人,一方稱買受人,無論何方當事人,都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亦可為單一之個人或多數人。
  (二)買賣的主要內容為財產權和價金。買賣對買受人來說,就是要取得財產權,就出賣人來說,就是要獲取價金。如兩方不是為了取得財產權和價金,就不能稱作買賣了。
  (三)買賣的履行必須是移轉財產權和支付價金的行為。所謂移轉財產權,就是出賣人必須使買受人取得財產之所有權,譬如動產之買賣,必須將動產交付,使買受人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不動產之買賣,不但須將該不動產交付,並且必須將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所謂支付價金,就是買受人將錢交給出賣人,以作為取得財產權之對價,一般法律上均將金錢之交付稱為「支付」,而物之交付始稱「交付」,以示區別。

二、應明瞭買賣契約何時成立

  因買賣契約是「不要式」及「不要物」契約,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契約的簽訂表示意思一致即可,亦即對於物及價金,雙方均表示同意。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至於其他有關將來履行之方式、履行時期及費用等等,雖雙方未表示同意,但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

三、一物兩賣的法律效力

  在此特別提出一個社會上常見的問題,即「一物兩賣 」時,兩個買賣契約是否均為有效?所謂一物兩賣,就是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先後與數個買受人訂立數個買賣契約,例如出賣人先與甲訂立買賣契約後,再與乙訂立同樣的買賣契約,或同時與甲、乙訂立兩個相同的買賣契約。此時,先後或同時成立的兩個買賣契約皆有效成立。出賣人對甲、乙兩個買受人均負有履行移轉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甲或乙亦均可請求出賣人履行債務,如嗣後出賣人對甲或乙之債務有不能履行者,即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獲履行之買受人可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一物兩賣均可發生買賣的效力,但在動產與不動產的買賣,會有不同的結果。在動產方面,因物的交付為動產所有權取得之要件,先受交付而占有動產者,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則不論買賣契約簽訂之先後,誰先受動產之交付,誰就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在不動產方面,因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除交付外,尚須辦理登記,始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故任何人在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縱然已占有該不動產,仍不能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簽訂買賣契約,除了要注意買賣契約的意義、成立及「一物兩賣」的問題之外,尚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一)瑕疵擔保:此可分「物的瑕疵擔保」及「權利瑕疵擔保 」,出賣人就此所負的責任如何?應當加以約定。又《民法》第349條規定「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而《民法》第354條則規定「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二)危險負擔:買賣原則上,以「交付」為危險負擔的時期,然當事人如有特別約定,可以在契約書上註明。此由《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即可明白。
  (三)價金的給付:買受人如何給付價金,應於契約內註明。
  (四)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應由出賣人送往或買受人自取,也可於契約內約定。
  (五)訂明違約金:為了防止當事人違約,並藉以確保契約的履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契約除了以上五個問題應注意外,其餘如當事人間有特殊條件,均應訂明,才可避免無謂的紛爭。
 
相關圖書介紹
 
前期書訊文章
   目前在第 -1 頁, 共有 0 頁,每頁有 6 筆記錄
到第一頁 到上一頁 到下一頁 到最後一頁

文章主題

 

•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56-0809• 傳真:02-2391-5811 •book@lawking.com.tw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9號7樓•付款方式
•統編:22612270 •版權所有:永然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