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嚙踝蕭嚙諸摘
如何請領勞保醫療給付?
2014/10/07
作者: 鄭正一
  醫療給付係針對職業災害而言,分成門診及住院診療,非屬現金給付(勞保條例第39、49條及第76條之1)。

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職業傷病需就醫治療(勞保條例第22條第1項)。
  二、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原加保期間遭遇之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就醫治療(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
  三、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遭遇職業傷病退保後,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因該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就醫治療。

給付標準

  一、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勞保條例第41條、第43條)。
  二、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三十日內之半數(勞保條例第43條第1項)。
  三、被保險人於國外遭遇職業傷病,必須於當地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得檢具其門診或住院診療之醫療院所之證明文件及收費單據,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由其所屬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核退其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勞保局應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健保局支付特約醫學中心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勞保施行細則第67條第1、2項)。

請領手續及表格

  一、勞保局依投保單位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情況、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於每年年底寄達各投保單位以備次年使用。投保單位於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敷使用時,得填具「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表」申請補發。
  二、當被保險人發生職災傷病時,應向投保單位拿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至健保醫療院所申請診療。但投保單位應先審查發生之職業傷病是否符合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勞保條例第42條之1第1項前段)。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得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不須經由投保單位發給)(勞保條例第42條之1第2項)。
  四、使用方式(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均限當年度使用)
  (一)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業傷病醫療書單,並繳驗健保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勞保施行細則第60條 )。
  (二)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1.門診單1份2聯,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至同一健保醫療院所就診時,1份至多可使用6次。
  2.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需至另一健保醫療院所就診時,投保單位應另行填發門診 單。
  (三)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申請書一份二聯,每次住院使用一份。
  (四)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不得再使用職災醫療書單門診或住院就醫,但因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該職業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者,則仍得使用。
  五、職業工會及漁會之被保險人請領職業傷病醫療書單時,須另填具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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