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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公寓大廈代管期間管理費,要注意哪些事項?
2015/07/24
作者: 徐源德


一、臨時管理負責人

起造人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尚未產生之前,為公寓大廈之臨時管理負責人,這段時間實務上稱為「代管期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又管理負責人對於公寓大廈共有、共用部分有管理維護之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3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二、管理費用

實務上,包含保全、清潔、行政服務、公共水電費用等,都是在這段代管期間會發生之費用。這段時間的費用,大多於銷售階段已經向各區分所有權人預收若干,待代管期間結束後,應將剩餘款項移交給管理委員會。
目前大多數個案都會於銷售合約中將代管期間費用的收支及期間加以約定,若是這樣,自然依照約定處理,但如果當初沒有約定,雙方則需要將代管期間的費用關係和權責加以釐清,而這也是屬於移交的事項之一。
因各戶交屋時間不可能一致,所以這段期間的費用,實務上有三種計算方式:𡛼自第一戶辦理交屋後,管理維護費用不屬於起造人支付。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並通過規約、選任管理委員會後,不屬於起造人支付。𥐥先選定一個日期交接點,此日期之後才交屋者,從該日期至交屋日期間,該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起造人於銷售時,可能考量近來不動產買氣不振,許多個案已經推出三年或五年免管理費的方案。不過所謂「免管理費」,大多是與公設點交合併辦理,也就是「有條件」的。
其契約條款約略如下:「五年免管理費之定義,係由○○建設依照社區總戶數壹佰捌拾貳戶之單戶權狀面積乘以每坪肆拾伍元乘以陸拾個月及社區總車位貳佰參拾陸車,以每車貳佰元乘以陸拾個月總和計算,提撥給社區管理費用(約貳仟壹佰肆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整);未來社區之管理維護費用及相關事務費由提撥管理費用支付,起算時間於使用執照取得後第三個月開始計算。例如:使用執照取得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則起算日期為中華民國101年4月1日。該筆費用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於公設點交完成,扣除實際支付之金額,餘款無息移交社區管理委員會,將來實際管理繳交規定則依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二、前項免管理費之移交,應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完成後四個月內,會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針對社區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設備完成點交手續,倘若逾期未完成點交,○○建設公司有權將提撥給社區之管理費用縮減二分之一,由貳仟壹佰肆拾捌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整縮減為壹仟零柒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壹元整,○○建設除移交原有公共設施外,若有增加之項目,一律由五年管理費中扣除。」
筆者建議,起造人代管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並通過規約、選任管理委員會之當日,為代管最後一日。因為在法理上,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起造人即失去管理負責人之地位,自然不宜繼續代管。惟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有許多事務需要推動及討論,對於立即接手管理事項,自然頗有壓力,所以許多管理委員會會有兩種作為:𡛼請起造人延長代管期間,並支付該延長期間之相關費用。此筆費用頗為高昂,大型公寓大廈一個月數十萬元者大有人在,這就成了起造人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攻防戰。筆者建議,如果能將此事務事先約定於房地買賣契約中,自然可以減少爭端。𥕛對於現有之管理服務人(保全、清潔、機電等服務),先依照起造人與該服務人之合約內容延長服務期間,管理委員會於此期間議定是否續用該管理服務人或另外委任。

三、代管期間記帳及會計憑證

為避免爭議,建議將代管期間之收入與支出單獨記帳。因為管理委員會常主張起造人代收各戶預繳之管理費及基金(這裡所謂的基金,非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起造人依法提撥之基金)應有利息收入,且在代管期間,若相關費用是以預收各戶的管理費用來支付,服務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和保全公司每月開立之發票,如係開立給起造人,還可抵扣起造人之進項稅額,所以為了避免移交時之爭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當初開立之發票應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買受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0年4月8日北區國稅板橋三字第1001037482號函:「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管理費用,並由起造人擔任臨時管理負責人,依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二、起造人代各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取得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稱應為○○大樓管理委員會籌備處,亦即不得認列為起造人之成本或費用。」

四、裝潢保證金和清潔費

代管期間往往會有各戶的裝潢事務發生,實務上為了避免裝潢戶破壞公設,都會依據規約草約或規約草約授權臨時管理負責人收取若干保證金及清潔費用。這些費用於代管期間結束,也應一併移交管理委員會。這段期間如果已經有清潔費用的支出,也應該注意憑證之合理性及支出清潔費用之相關紀錄,以印證該費用之支出乃與住戶裝潢有合理之關聯性。

五、公共水電、瓦斯費

公寓大廈的公共水電費用,於代管期間理應以代管期間的起訖點作為基礎,但是起造人於代管期間可能有銷售或工務修繕之行為,如利用公電維修,利用大廳銷售、帶看,公設雖未使用,仍全面開放空調、溫水泳池、水療池、燈光,夜間外觀造型燈、各戶陽台燈全部開啟等。如果有上述情事,管委會會主張該費用需由起造人負擔;如果水電費用已經辦理分攤入戶,那就得逐戶退費。筆者建議,以上銷售及工務修繕行為實際發生之用電量並不容易估算,起造人可與管理委員會以某一時間點來作區分。如果銷售行為在代管期間結束後仍繼續,那麼使用公設的區域,就可能要另外支付租金給管委會及裝設電表以釐清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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