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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取消訂房,非賠不可?
2007/12/24
作者: 尹章華

案情

甲在春節前一個月寫信給南部A觀光大飯店預訂高級套房乙間。該飯店接獲甲信函後,回信表示:「本飯店套房乙間,預待閣下屆期光臨」。
不料,春節前一天,甲於上街購物時遭車撞傷,A大飯店在春節當日獲悉甲取消訂房後,積極另覓其他旅客住宿。但是由於觀光旅客皆早已作好安排,因此A大飯店反成了有空房。於是A大飯店便向甲抱怨:「若非你已預訂,我們早就租宿給別人,可多收些住宿費用,現在這些損失你要負責!」

解析

本事例中,甲的信函訂房係「要約」,經A飯店覆函即為「承諾」,契約因要約、承諾的內容合致而成立。A大飯店有屆期供給套房設備給旅客住宿的義務,甲有屆時抵達住宿並且支付費用的義務。
甲與A大飯店間因契約的成立,各自負有契約上的義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過失,未能盡到各自的義務時,就構成了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的債務不履行責任(或稱契約不履行責任)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本例中,甲臨時取消訂房契約,致使A大飯店成了有空房租不出去,甲既係突遭橫禍,不算是「可歸責」於甲的事由(民法上之「可歸責」指有故意或過失的情形),所以,甲不必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一般來說,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應以填補他方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本例A大飯店套房出租後可收取的住宿費用)。
在No Show的情形,對沒有來住宿的客人,依我國法制,在契約成立的前提下,旅客應依契約不履行責任負責。
國際(英美)實務之探討:惟須注意者,英美法制國家採取「約因」制度。消費者未付定金(deposit),縱旅館承諾預留房間者,對旅館及旅客均不具有法律上的絕對拘束力,旅館仍不得向旅客請求損害賠償。
今日通訊以傳真、電話、電腦e-mail、網路訂位為主,鮮有以「信函」訂位或確認者,吾人建議消費者可將相關資料print後,傳真給旅館,以為憑證,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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