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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汽車或機車肇事,有何相關刑事責任?
2015/05/26
作者: 李永然


  現代人以車代步的情形相當普遍,利用機車或汽車在馬路上行走,一旦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或撞上行人,導致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駕駛人該怎麼辦?駕駛人又有何刑事上的法律責任?

一、道路交通事故與肇事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而肇事鑑定,則係指交通警察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並作成初步肇事原因分析之後,將相關肇事資料移送相關權責單位進一步處理,以判斷肇事原因、責任歸屬的程序。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一定要關切肇事鑑定。

二、肇事者千萬不要肇事後逃逸

  有些肇事者於發生事故後,不敢面對現實,竟然將被害人棄之不顧,逃之夭夭,這已構成「肇事逃逸」。所謂肇事逃逸,係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人對於傷、亡的被害人或毀損的車輛、物品,未即時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也未向警察機關報案,即逕行逃離現場(註一)。有上述行為者,必須注意《刑法》中相關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交通肇事逃逸罪」,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適用「不告也要理原則」。筆者奉勸肇事者千萬不要有「肇事逃逸」的行為,因為害人又害己。

三、服用麻醉藥品或飲酒者切勿駕車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因而切勿有服用的行為,如服用之後,也千萬不要駕車,正如飲酒後不要開車是相同的道理(註二)。如有上述行為而經查獲,雖尚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也可能已招來法律責任。因為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醉態駕駛罪」,即:「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亦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當然也適用「不告也要理原則」。

四、肇事者的刑事法律責任

  又肇事者一般係過失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如違規超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無照駕駛、未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未注意安全間隔的保持、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違反號誌管理(闖紅燈)……等等。倘上述行為已致人員傷亡,且證明過失行為與結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其刑事的法律責任如何呢?
如係過失撞傷人員,即構成「過失傷害罪」;致重傷時,則構成「過失致重傷罪」(註三)(參見《刑法》第284條)。如係過失撞死人者,那就構成「過失致死罪」了(參見《刑法》第276條)。

  在道路上駕駛車輛,務必遵守交通規則,切勿逞強、求快,台灣的交通事故肇事率偏高,駕駛人務必了解肇事後的法律責任。免卻法律責任的不二法門,就是「守法、守規矩」,才不會害人害己!

刑事答辯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股
  答辯人(即被告)張三 住:○○市○○區○○路○○號
因涉嫌《刑法》第185之3條醉態駕駛罪及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爰提出本案說明暨答辯理由如下:
  壹、本案始末:
  答辯人駕自己所有之(車號:○○-○○號)自小客車,與告訴人王五所駕(車號:○○-○○○○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凌晨○時○○分許,在○○縣○○市○○路與○○路交叉路口,因答辯人喝酒駕車致精神不集中撞上告訴人王五所駕駛之車輛,造成告訴人王五受有頭部外傷及顏面多處擦傷,告訴人王五已依法提出傷害罪告訴及告發答辯人飲酒駕車之行為, 鈞署依法併案偵辦在案。
  貳、本案答辯理由:
  一、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定有明文。
  二、經查,答辯人確於前揭時地駕駛本人所有之自小客車經過○○縣○○市○○路與○○路交叉路口,答辯人當時雖有飲酒,惟答辯人之呼氣酒精濃度僅達每公升○.一二毫克(見被證),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標準,答辯人自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犯罪。
  三、次查,答辯人當日並無違反交通法規之情事,實係王五闖紅燈衝出致答辯人反應不及撞擊其車輛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及顏面多處擦傷等傷害,難認答辯人為有過失,自不應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四、綜上所述,答辯人既未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酒測標準,亦未有過失傷害之行為,告訴人王五提起告訴及告發均顯有不當。為此依法提出答辯,狀請 鈞署鑒核,賜為不起訴處分,以符法制。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被證: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紀錄表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張三  
  註一:參見姜運誌編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手冊,頁51,民國88年6月再版,自刊本。
  註二:警方在道路旁攔車酒測,如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以上,即被認定「含酒精成分超過規定」。
  註三:所謂「重傷」包括下列傷害:𡛼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𥐥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磮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𣄃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𡠪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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