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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簽?
2015/07/24
作者: 黃仕翰

案例

小志與小萍是一對年輕的夫妻,育有二子,結婚之後,兩人卻大吵小吵不斷,此時才知道相愛容易相處難,承認兩人個性上確有不合,決定平心靜氣協議離婚事宜,他們想了解協議離婚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析

離婚是男女雙方婚姻關係的結束,離婚以後,雙方都不再受以往婚姻中種種義務的限制,雙方親屬的姻親關係也從此終止。
由於離婚的影響很大,不僅引起法律關係的變動,也往往造成破碎家庭,引起社會問題,所以民法對於離婚的要件和方式都有一定的規定,使當事人和法院能慎重處理離婚事件。
依照民法的規定,離婚可分成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互相同意的離婚,兩願離婚的成立,必須是夫妻雙方互相同意,所以可說是夫妻雙方間的一項契約,而離婚後雙方間一切可能引起紛爭的事,最好都能在離婚當時約定明白,例如子女歸誰扶養、贍養費的數額等等,否則以後任何一方再要爭執時,就會因沒有訂清楚而發生困擾。

離婚之法定要件

離婚需具備法定要件始能生效,所謂的「法定要件」,就是法律特別規定的條件,如果沒有具備的話,則該法律行為就是無效的法律行為,茲就離婚之法定要件說明如下:

一、二人以上的證人
兩願離婚除了夫妻雙方的同意外,還需要二人以上的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效力;又如果離婚雙方中有任何一方或雙方都是未成年的話,還需要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否則也不生離婚效力。
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之證人需有什麼資格呢?首先,證人需年滿二十歲,或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者,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其次是頭腦清楚、精神正常,因為在神智不清或有精神病的情況下所做的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請其作證也是無效;再者,就是要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思,沒有看到、聽到或只聽夫或妻的一面之詞,並不能確實知道雙方是否有離婚的意思,事後也不能證明他們要離婚,這樣的證人簽名即是無效。
又簽名之證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一定要在場,但證人一定要「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有離婚之意思,所以只聽到片面之詞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書面為之
「書面」是指一般通稱的「離婚協議書」,由雙方協議後,把所約定的事項和離婚的意思寫成契約。

三、戶籍登記
夫妻要離婚的話,要辦完戶籍的離婚登記才算離婚完成,所謂的「登記」,是指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在夫妻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即可辦理。
依照現行戶政登記實務的做法,離婚登記必須由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所以如果只有一方攜帶離婚協議書去辦理是不行的。

離婚協議應注意

一般離婚協議書中,需協議及注意的要點如下:
一、子女監護權之歸屬
離婚前如雙方育有子女,則應約定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並約定雙方有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子女監護權登記(即監護登記)之義務,以免日後的麻煩。
二、子女探視權之約定
沒有監護權之一方,依法規定尚有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權,一般通稱「探視權」,在此可一併約定之。
三、子女扶養費用之負擔
父母雙方無論行使監護權與否,均負給付扶養費之義務,因而在此宜一併約定扶養費之分擔及給付方式。因許多扶養費用事先無法預知、計算,故常約定以月付為給付方式。
四、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婚姻關係解消,如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夫妻之間存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雙方宜將財產揭露,並協議財產之分配。按民法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方式非常複雜,因此通常離婚夫妻會大略推估後,而以協議方式處理。
五、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相關事宜
如因夫妻一方之過失而導致離婚,則依法另一方可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此部分雙方亦應一併約定之。
六、贍養費
如因離婚致使夫妻之一方生活陷於困難,則可向另一方請求贍養費。贍養費的支付通常以月付方式為之,負擔到請求的一方有相當之經濟能力可以自立或是再婚、死亡為止。
七、前開金額之給付方式
前述三、四、五、六點均涉及金錢之給付,因此離婚協議書中應約定其給付方式,可以一次全額給付之方式付清,或以分期的方式付清。但通常因為金額不小,無法一次清償,而約定分期給付又怕沒有保障,因此常見的方式是以先支付一定款項為「頭期款」,其餘金額再以分期的方式來支付。
八、擔保條款
離婚協議書約定,以按月支付方式來支付相關款項,為擔保將來之支付,可約定由義務一方提供擔保,一般都是以簽發本票、設定抵押權或找尋保證人擔保之方式為之。
九、強制執行條款
可約定如夫妻之一方未於協議書所約定之給付期日內給付,或有逾期未付之情形,得不經訴訟逕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以求迅速取得賠償額之清償。然而,需注意的是,約定強制執行條款後,尚須經公證人公證,此一條款才有前述之效力。
十、其他重要相關事宜
如現居之房屋當初是何人出資購買,貴重動產、不動產如有借名登記之情形,也就是借用他方名義為財產之相關登記等,均應註明,並儘速辦理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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