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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查閱土地登記簿謄本
2015/03/20
作者: 謝長裕

  為能確實了解土地(建物)產權是否清楚、有無任何糾葛,進而保障交易之安全,於進行交易前,應查明該土地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登記面積、有無抵押權設定、他項權利之設定、查封、預告登記、假扣押等禁止移轉之情事。茲僅就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申請方式概述如下:

一、申請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需備文件及應先查明資料

(一)應備文件:
1.申請書:如申請之權利人持有範圍非全部時,申請書需註明權利人之身分證字號。
2.申請人印章(註:非土地所有權人亦可申請)。
(二)需先查明之資料:
1.土地:區別、地段、地號。
2.房屋:區別、地段、建號。
(三)申請機關:
土地坐落所管轄之地政事務所登記股。

二、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申請程序

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申請書填寫→送件→繳費→領件。

三、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可查詢之內容

(一)標示部可查得資料:
1.地目:如田、旱、道、建等。
2.登記原因:如分割、合併、地目變更。
3.當年度公告現值。
4.土地面積。
5.地上物建號。
6.其他登註記:如土地重測前地號、合併前地號、分割前地號、門牌整編。
7.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會空白不予記載,非都市土地則記載其分區,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護區……。
8.使用類別:如: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等。
(二)所有權部可查得資料:
1.所有權人為何。
2.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為多少:如權利範圍全部、分別共有(權利範圍明確記載)、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未明確記載,需依公同共有所產生之關係或契約書記載為準)。
3.所有權人取得權利之時間及原因。
4.有無禁止移轉情事:如查封、預告登記、假扣押、假處分。
5.住址:登記簿上所記載之住址,為所有權人取得時之戶籍所在地。
6.前次移轉現值:即取得土地當時之公告現值。
7.他項權利登記次序:其次序先後於拍賣時,將影響他項權利人受償之順序。
8.其他登記事項:如未辦繼承列管文號、查封、預告登記、假扣押等。
(三)他項權利部可查得資料:
如設定之他項權利種類、債務人、義務人、設定時間、他項權利人之資料、設定之他項權利範圍、權利存續時間、債權種類及債權額等。
1.抵押權: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之價金受清償之權。
2.地上權:係指非土地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得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之土地使用權利。
3.農育權:指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4.不動產役權: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5.典權: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四、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可查詢之內容

(一)標示部可查得資料:
1.建物門牌編號。
2.登記原因:建物第一次登記、門牌整編。
3.建物用途:如商業用、住宅用。
4.建物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總面積。
5.建物坐落地號。
6.建物層數及建物層次。
7.建築物完成日期。
8.其他登註記:如使用執照編號。
9.主要建材:如加強磚、鋼筋混凝土。
(二)所有權部可查得資料:
1.所有權人為何。
2.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如權利範圍全部、分別共有(權利範圍明確記載)、公同共有(權利範圍未明確記載,需依公同共有所產生之關係或契約書記載為準)。
3.所有權人取得權利之時間及取得原因。
4.有無禁止移轉情事:如查封、預告登記、假扣押、假處分。
5.住址:登記簿上所記載之住址,為所有權人取得時之戶籍所在地。
(三)他項權利部可查得資料:
如設定之他項權利種類、債務人、義務人、設定時間、他項權利人之資料、設定之他項權利範圍、權利存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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