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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戶籍在哪兒?查了就知道!
2014/10/07
作者: 劉孟錦

債權人可以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嗎?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又依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令「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聲請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 。
  二、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者。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向何機關申請?各戶政事務所。
  四、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申請書(含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利害關係證明書件。規費每張新台幣二十元,閱覽為每次二十元。
  五、申請方式:電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親自到場或委託辦理。
  六、備註說明:
  (一)戶政資料已電腦連線,可跨區申請。
  (二)當事人親自申請者,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如係利害關係人,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影本(影本戶政事務所留存,正本驗後發還)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四)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者,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受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五)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六)戶籍登記簿閱覽,則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閱覽。
  (七)已印妥之戶籍謄本,逾一個月後仍未取件時,戶政事務所將自行作廢銷毀。
  (八)以自然人憑證申辦案件,經ATM轉帳繳費後,以雙掛號郵寄者,郵資自費。ATM轉帳繳費僅提供以自然人憑證申辦者使用。以ATM轉帳付款而以臨櫃方式取件者,仍須持憑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簽名)領件。以ATM轉帳付款者,請於二天內完成轉帳繳費,超過繳費期限,案件會自動存查。
故只要與被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者,即屬利害關係人,可申請閱覽或請領其戶籍謄本。所謂利害關係人,其範圍包括:
  (一)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者。
  (二)當事人之股東或合夥人。
  (三)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或戶長與戶內人口之關係者。
  (五)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

支票退票,持票人可否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支票退票,持票人可持支票正本、退票理由單、身分證及印章,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現已電腦連線)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債務人的現行戶籍謄本(支票退票理由單上有發票人的身分證字號及地址可供參考)。

持商業本票(玩具本票),能否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持憑債務人所簽發的商業本票(玩具本票),能否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呢?依內政部的見解,商業本票並非銀行擔當付款本票,自無法提憑退票證明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故持憑債務人所簽發的商業本票,無法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惟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持商業本票申請利害關係人的戶籍謄本,得提憑法院通知檢附發票人戶籍謄本之文件辦理(內政部88年8月19日台內戶字第8807437號函參照)。故持有債務人的商業本票(玩具本票),並不能持該商業本票申請債務人的戶籍謄本,但如持票人對該發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法院無法將該裁定送達債務人時,會發通知函通知聲請人檢附發票人(債務人)的戶籍謄本,此時聲請人即可持該法院的通知函至戶政事務所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

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的戶籍謄本,須檢附何種文件?如何辦理?

  申請閱覽或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應附繳之書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申請書(含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利害關係證明書件。規費每張新台幣二十元,閱覽為每次二十元。
  二、承辦單位:各戶政事務所。
  三、申請方式:電話、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申辦、親自到場或委託辦理。
  四、備註說明:
  (一)戶政資料已電腦連線,申請資料可跨區申請。
  (二)當事人親自申請者,應攜帶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如係利害關係人,並應繳驗利害關係書件正本及影本(影本戶政事務所留存,正本驗後發還)或提示親屬關係證件。
  (四)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者,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受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五)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證明係屬本人者為限。
  (六)戶籍登記簿閱覽,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為閱覽。
  (七)已印妥之戶籍謄本,逾一個月後仍未取件時,戶政事務所將作廢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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