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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本票可不是玩具!
2015/03/20
作者: 羅美棋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付款之票據。
  如果就票據付款人來區別,匯票是委託他人付款,本票由發票人自己付款,支票則是委託金融業者付款。
  要怎麼開立本票呢?我們可以在文具行購買已印好的本票來填寫,也可以就一般紙張依票據法規定簽寫,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簽發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不記載本票無效):
一、標明「本票」。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付款。
四、發票日。
五、發票人簽章。
其次也應記載事項(不記載本票依然有效):
六、發票地:如未記載就以發票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發票地。
七、受款人:如未記載就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八、到期日:如未記載就視同見票就應付款。
九、付款人:如未記載就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在司法實務上,常見不知本票為何物之人,戲稱文具行買的本票為「玩具本票」,以孩童玩物視之,輕易的簽章,誤認為不具法律效力,等收到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才知道其嚴重性。此外,就執票人立場言,如以一般紙張書立本票,應請發票人加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一般文具行印之本票,都已印妥),如此倘不獲付款時,可減省另要求作成拒絕證書之麻煩。
  理論上應先有發票,才有付款,換言之,本票之發票日應先於到期日,最起碼也應同日,不過實務上常有誤寫為到期日在先,發票日在後者(如86年4月10日到期,86年5月10日發票),實務認為仍為有效票,應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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